原来,在2017年2月21日,姚某果驾驶小车在其朋友姚某的陪同下,到邵阳西收费站出口接人。到达目的地后,在姚某果下车接人的过程中,姚某坐在了该车驾驶位上,出发时姚某果默认了姚某的驾驶行为。当天20时40分许,姚某驾车返程途中,与案外人曾某勇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曾某勇及摩托搭乘人曾某红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姚某果所有的小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经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姚某与曾某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经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 000元给曾某红。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时履行了赔付义务。车主姚某果及驾驶人姚某正以为案结事了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却将二人告上法庭。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版权归属原作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姚某果作为车主,在明知姚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默许姚某驾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姚某果、姚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保险公司分支付21818元、98182元,总计为120000元的保险公司先行代为赔偿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耐心向姚某果、姚某释法明理,两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动履行了义务。